宠物属于物权吗?
谢不邀。 这个问题问得真好。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可以享有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必须是合法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那好,现在的问题就是:宠物是否属于物?若不属于,那么宠物主人对于宠物的利益是不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权利——至少也得是一种比物权更加接近于物权的用益物权之类的权利?若是这样,那么宠物主人的义务当然就是防止自己损害发生、防止他人侵害宠物以及制止不法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的义务了,这也是公法上所规定的不特定主体应负担的社会义务之所在。
不过,这里仍然有一个问题:什么是“妨害”?所谓“妨害”,其实就是指因他人的过错而对物或他人的利用或正常管理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影响的有无和程度如何,是判断是否存在妨害的前提。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宠物丢失或其他损害,即使他人发现了也没有主动归还,这显然不能认为是对宠物权利的妨害。所以,要构成对宠物权利的妨害,必须是不作为的原因在于他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宠物被偷走之后,盗窃罪成立之后,作为所有权人你才能以侵犯宠物所有权为由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你自诉的理由只能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返还窃走的宠物的责任而不可能是要求惩罚其犯罪行为本身,因为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公诉案件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盗贼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而这一般都意味着你要承担因对方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至于遗弃、虐待动物等行为,由于法律已经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予以应对,故在此无须讨论。